论夫妻生育纠纷中配偶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论生育方法和家庭形式如何变化,生育目的的实现均以建立生育伙伴关系为客观基础.根据中国传统家庭伦理文化以及人口数据,可推定我国夫妻在结婚时已建立积极的生育合意,法律以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忠诚义务和生父推定规则等制度保护婚姻生育功能.因生育意愿受制于个体健康、养育能力和国家政策等影响,婚内生育合意呈动态变化,为保护诚信生育伙伴关系,配偶有义务告知对方与生育有关的重要信息,故意违反者需赔偿配偶因此所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配偶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撤销婚姻后的过错赔偿责任为基础,或以离婚损害赔偿或侵权损害赔偿为基础.
生育自由、生育伙伴关系、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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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1.03(法学各部门)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9SFB2044
202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73-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