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5205.2005.03.007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社会学与刑法学立场分野下的认识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社会学意义上无疑是犯罪.但在刑法学意义上讲,却并非如此.刑法上的犯罪,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刑事违法性,是立法者将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的标识,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在个罪成立与否的判定中,既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也要考虑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定义,以防止形式的犯罪构成解释论.在刑法学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是立法考选定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非仅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犯罪本质特征、社会学立场、刑法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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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1(刑法)
200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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