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331.2003.04.049
查处一起非法进口猪产品案的思考
@@ 1 案件经过
当事人邓某,是个体商贩,雇用承运人(司机)谢某、郭某,利用豫L×××××、豫L×××××两车从某地口岸购买我国禁止进口法国产的猪耳朵共4 897件计43.954t(货值达人民币30多万元)运到湖北某地,于2003年4月23日下午4时50分左右途经我省邵武铁路动植物检疫站驻光泽铁关检查点时,被执法人员截获.我站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说明来意并出示证件后,认真做好查证验物工作,发现该两车猪耳朵没有任何手续(包括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打开车箱检查发现猪耳朵的包装箱上标明(PRODUCT OF FRANCE),即生产地是法国(该进口货物必须持口岸海关货物通关单、海关关税单和食品卫生合格证),属我国禁止进口的猪产品.
禁止进口、执法人员、耳朵、动物检疫、当事人、卫生合格证、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口岸、进口货物、检查点、海关、法国、动物产品、猪产品、生产地、人民币、承运人、包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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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3;DF8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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