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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9884.2013.03.012

对见义勇为者补偿之我见——关于《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的商榷

引用
《侵权责任法》第23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和弘扬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但其没有理清侵权人、受益人、见义勇为者三方权利义务关系,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而受益人对救助者的补偿并非基于侵权行为,不是侵权责任,因此不应在《侵权责任法》中加以规定.应考虑适用无因管理制度以及行政责任共同保障见义勇为者权利.

侵权责任法、见义勇为、补偿、无因管理、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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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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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1673-9884

35-1240/G4

14

201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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