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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的限制

引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遇到很大的阻力,这是政府长期信息不透明下的惯性所致,也是因为对信息公开存有心结.从规范层面讲,这些阻力不是来自于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不理解,而在于对信息不公开范围的错误解读,甚至是恶意解读.科学准确地界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限制,包括界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概念,是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首要之举.

政府、信息公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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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399(行政法)

201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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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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