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客观要件若干问题探析

引用
问题的存在与发展的前景往往是同时存在的.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要件,我们应修改现有之刑法规范,努力使其体现本罪行为方式的本质特征,实现定罪标准的确定、统一.具体而言,应维持农用地作为本罪唯一的犯罪对象,将本罪的行为方式设计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用途,或对其进行破坏或破坏性使用",而且仅保留"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这唯一的定罪标准.

农用地、非法占用、改变用途、破坏

22

DF626(刑法)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4-7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35-1294/D

22

2008,22(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