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把辞职法定程序落实到位是关键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这表明无论是谁,或者他曾经在”一府两院”担任过什么职务,一旦当选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就必须辞去原有职务.
辞职、法定程序、常务委员会、职务、组成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组织法
D92;R19
2016-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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