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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杀人犯还逍遥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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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日的阳光透过窗玻璃照到李菊梅的脸上,悔恨的泪水顺着李菊梅的脸颊滴落在灰色的囚服上,记者很难把眼前这个35岁的农妇与杀人犯联系起来,但李菊梅确是以犯故意杀人罪被渭南市中院于1998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然而在时间过去了两年又八个月的2001年4月25日李菊梅才被当地公安局依法收监,并于2001年6月到陕西省女监服刑.为什么一个杀人犯竟然可以在司法部门做出有罪判决后,逃脱法律的制裁两年之久?

有罪判决、人犯、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司法部门、渭南市、陕西省、公安局、窗玻璃、制裁、阳光、收监、判处、服刑、法律

D92;D91

200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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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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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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