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4.07.012
论姓名商标
姓名识别个体身份的符号功能,与商标识别产品来源的符号功能相契合,表面上皆发挥着识别来源和广告功能.然而两者却分属不同的权利范畴,并不存在交叉和冲突.不能以姓名具有显著性,直接延伸为商标法上的显著性.姓名欲谋求商标法上的地位,须遵从显著性和混淆可能性规则.以此为指导原则,参照美国成熟的姓名商标制度,可治理我国姓名商标抢注的乱象.具体规则可细化为:姓名不具有显著性,非姓名权人不得使用姓名商标,禁止在产品来源和企业关系上引起混淆消费者的可能.
姓名权、姓名商标、符号结构、显著性、混淆可能性
DF5;TP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重大项目“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研究”2009JJD820017
2014-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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