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4-1455.2014.07.012

论姓名商标

引用
姓名识别个体身份的符号功能,与商标识别产品来源的符号功能相契合,表面上皆发挥着识别来源和广告功能.然而两者却分属不同的权利范畴,并不存在交叉和冲突.不能以姓名具有显著性,直接延伸为商标法上的显著性.姓名欲谋求商标法上的地位,须遵从显著性和混淆可能性规则.以此为指导原则,参照美国成熟的姓名商标制度,可治理我国姓名商标抢注的乱象.具体规则可细化为:姓名不具有显著性,非姓名权人不得使用姓名商标,禁止在产品来源和企业关系上引起混淆消费者的可能.

姓名权、姓名商标、符号结构、显著性、混淆可能性

DF5;TP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重大项目“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研究”2009JJD820017

2014-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4-11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4,(7)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