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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与区域法治转型

引用
粤港澳大湾区在性质上属于国内区域合作,但它的特殊性又提出了新的法律挑战.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对区域合作形成有效的法治回应,在区域合作上存在着贯穿理念、实践与理论的整体性欠缺,具体表现为法治理念未形成、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学研究不充分三个方面.湾区法治的构建无法脱离我国区域法治发展的大背景,未来应当立足区域法治的整体性欠缺,以湾区法治的建设为支点,完成面向区域合作的法治转向,在粤港澳大湾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治理.

粤港澳大湾区、湾区法治、法治观、法律资源、法学研究

D922.3;D693;D0

2022-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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