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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后时代药品犯罪圈的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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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假、劣药犯罪,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可谓是对药品犯罪的体系重建.对药品犯罪的探究,不仅要立足假、劣药犯罪和妨害药品管理罪,还要考虑对破坏药品管理秩序行为可能适用的其他罪名,以防止"出了此罪,又入彼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药品犯罪的适用遇到一系列争议问题,犯罪圈的界限尚需进一步明晰.药品犯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生命健康,但表征法益是药品管理秩序.以此为基础,"假药""劣药"的认定应当适用《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以卖家对产品主要功效的标示或者宣传为标准界分药品与食品.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但应当区分行为类型来判断具体危险程度,以便利实务操作.

假、劣药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药品犯罪圈

495

D81;D924.11;R9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VHJ002

2023-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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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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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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