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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接受的自愿性:分析视角与判断标准

引用
司法实践中涉及危险接受的大量案件表现为,被害人因为自保本能、义务命令或者伦理要求而承受了一定的心理压力,并在这种压力的驱使下实施了自陷危险的举动.在此情况下,能否以及应当在多大范围内认定被害人是自愿接受风险,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而学界鲜有问津的难题.欲体系性地建构自愿性的认定标准,需要以心理状态和社会价值这两个视角为支柱搭建分析框架.首先,只有当被害人的心理压力源自行为人所引起的某种法益冲突时,它才可能具备排除自愿性的效果.其次,根据举"严"以明"宽"的原理,当被害人的心理压力已经达到足以排除期待可能性的程度时,可以直接否定危险接受的自愿性.最后,当被害人为了保护生命、健康以外的其他法益而自陷危险时,需要综合其自危行为保护的利益、行为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具体地确定自危行为是否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被害人自我答责、危险接受、自愿性、结果归责、见义勇为

492

D925.2;C912.1;G40-011.8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21DTR014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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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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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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