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新形态与公民积极义务的限制
当今世界不少国家包括我国刑法中的义务都呈现扩张趋势.任何基于他人安全考量而通过不作为犯所强加的责任都不应是无限制的.传统作为义务学说难以说明现代社会刑法中公民积极义务的法理.现有不作为犯新形态各有其正当化根据,无法类推适用到其他犯罪类型.公民反恐合作义务以公民的宪法地位为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作义务则是信息网络权力结构的产物.限制刑法中公民积极义务的过度扩张,应从宪法与刑法两方面进行.对于刑事立法而言,关键在于明确义务的分层与犯罪的类型及严重程度,控制刑法的调整范围.
公民积极义务、犯罪化、义务类型、义务强度、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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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D815.5;G63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AFX010
2022-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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