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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可参照性

引用
"质量区别说"的立法选择并不决定性地影响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参照犯罪论体系.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得以参照犯罪论体系进行判定,源于对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和人格尊严等宪法价值的遵循.相较于"要件论","阶层论"犯罪构成体系的构成要素更为充分、位阶性更强、对人权保障和司法实践的促进性更显著,应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之判定所参照.在构成各个阶层时,应当基于行政处罚的特点进行改良:除非特别处罚规范明确规定,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原则上不以危害结果为必要;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除了特别处罚规范包含的豁免事由,违法性阶层可援引刑法和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只是认定各个事由时应逐次进行法益权衡,突出所涉行政法益的特殊性;在确立责任主义的基础上,除非特别处罚规范明确要求故意作为责任条件,否则过失是常态,可予以推定.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485

D924.11;F230;G41

江苏省双创博士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2-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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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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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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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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