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概念保留与范围确定——以《刑法》第229条第2款之修正为契机
我国既往观点对于牵连犯的赢弱说理致使部分学者渐次转向了牵连犯取消论的立场,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29条的修正使得牵连犯的问题再一次进入解释者的视野中.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域外国家及地区不存在牵连犯这一概念的事实并不直接彰显其本身的谬误;取消牵连犯后的替代方案亦会致生更为严重的疑障.基于科刑一罪的法理,"纯粹结果犯"原则上不与其他罪名存有牵连关系,仅可于"举止关联犯"中筛查牵连犯的证立.至于立法者将本应为数罪的情形拟制为一罪的缘由,也可视为是对部分罪名中存疑的刑期设置的一个婉转回应.
牵连犯;重复评价;量刑;举止关联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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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O226;U491.1
2021-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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