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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增值税纳税人抵扣凭证协力义务

引用
简化税收程序、减轻纳税人程序负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增值税制度中最为核心的设计是进项税抵扣机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代表的抵扣凭证是纳税人得以抵扣进项税的形式要件.纳税人凭证义务是纳税人为抵扣进项税所履行的与抵扣凭证相关的程序义务,属协力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税收公平和提高征管效率.凭证义务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和自我核定特点将凭证义务范围控制在必要的限度,而协力义务的属性又将其内容限定为“税务信息”的提供.未履行凭证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一种纠错机制,可修复被破坏的税收公平或税收征管秩序,但不可直接关联纳税人的抵扣权.我国应通过法律或授权立法的方式规定凭证义务,将凭证义务的内容限定于“税务信息”范围内,并根据被破坏的税收公平或征管秩序,对纳税人处以相应的处罚,或令其承担“推计课税”的不利后果.

协力义务;增值税抵扣凭证;凭证义务范围;法律责任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7批面上项目项目号:2020M673047

202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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