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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权实现的制度障碍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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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难已经背离了国家新一轮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促进人员自由流动”的基本精神,其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上的障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允许对辞职进行“另外约定”的“但书”规定使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职权在某种程度上被以合同的形式剥夺;耗时过长的重新就业要求实质上剥夺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择法律程序实现辞职权的机会;单位拒绝办理其工作人员重新就业相关手续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形同虚设.要克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权实现的制度障碍,将国家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基本精神落到实处,理应删除辞职权制度中的“但书”规定,将获取重新就业所需要求的法律程序纳入一裁终局制度,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事业单位拒绝办理工作人员重新就业所需手续的法律责任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

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权、制度障碍

2020-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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