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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侵权与民事侵权的“形似神异”:以连带责任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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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侵权连带责任与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形似神异”.商法对多数人侵权适用连带责任原则,而民法却坚持连带责任法定的原则.商事侵权连带责任虽然类型广泛却不至于被滥用,其主要控制因素是责任内容的强行效力和补充责任的优先适用.商事侵权连带责任具有独特的类型设计,其贯穿于商事主体的成立、存续、消灭之全过程;多发于违约和侵权交融之场合,可以借用违约责任的构成机理,满足对多环节交易的管控需求,化解契约法的“涉他”难题.旨在实现“风险内部化”的连带责任,解决了“已确定的责任应由谁连带承担”的问题,具有阶段性的意义;旨在实现“风险外部化”的连带责任回答了“为何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更具决定性.

商事侵权、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原则、类型设计

D923.6;F830.2;TD7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CFX016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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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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