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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股灾"背景下资本市场犯罪的刑法规制

引用
资本市场刑法理论与实践,应把握生成"股灾"的场外杠杆、做空机制、程序化交易等特定经济条件及资本市场犯罪的经济机理,通过缩小犯罪圈优化资本市场竞争结构,完善立法与司法规则等方式,强化对市场的保护.场外配资的实质是以证券为担保的资金借贷,不具有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刑事违法性,并不直接构成非法经营犯罪;资本市场刑事立法"以退为进",适度降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刑事违法性标准,有利于加强系统性风险防控效率.恶意做空构成市场操纵的违法性基础在于人为控制金融商品价格;应当完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法,将跨市场操纵、程序化交易操纵明确纳入刑法规制范畴.

"股灾"场外配资、恶意做空、资本市场犯罪、刑法规制

D924;F832.51;F2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B147

2016-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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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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