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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诈骗”的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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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诉讼诈骗成立诈骗罪,并不需以三角诈骗为桥梁.应予以判定的核心问题为处分权人处分财产是否基于错误认识.法院享有宪法授予之审判权,具有处分当事人财产的权限;法院以判决方式处分当事人财产,可能的当事人财物交付仅影响诈骗罪之既遂;法院所负有的证据审查职责和裁判所依的自由心证主义,使法院可能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判决.诉讼诈骗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已具备成立诈骗罪之客体要件.

诉讼诈骗、三角诈骗、财产处分

2015-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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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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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D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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