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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制缔约看“打车软件”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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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技术的规制不能脱离法治轨道.“打车软件”的规制实践无法回应公众质疑的现实暴露出缺乏私法理论支撑之单纯行政强制管制的不足.“打车软件”加价功能违背了出租车承运服务强制缔约之价格强制义务,而弱势群体对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熟悉使其丧失了平等缔约机会,违背了强制缔约实现契约实质正义的制度初衷.占用公共资源之新技术的推行应使全体公众受益,更不应成为违反既有制度的手段.面对挑战,对“打车软件”因噎废食地绝对禁止或毫不干涉地放任均不足取.应取消“打车软件”的加价功能,以规制司机的任意加价行为,发挥价格在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中的作用;同时将“打车软件”与声讯电召平台对接,提供多元供车途径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平等缔约机会,进而真正实现契约实质正义.

“打车软件”、强制缔约、价格强制、缔约机会

D920.4;D63;F2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101

201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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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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