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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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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规定,不符合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法理,应作如下修改:一是《物权法》中应删除关于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特别法上财产权利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只需原则规定,上述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应与该权利的流转方式相一致即可.二是细化合同债权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依质押债权是否为指名债权或指示债权,分别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同时废除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和存单债权归入合同债权范畴,确定其质押的公示方法.三是特别法规定有价证券质押时,应当区分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不记名证券,依其流转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由于我国不承认不记名票据,因此,票据质押只能采用设质背书的公示方法.

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立法缺陷、修改建议

201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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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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