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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冒名处分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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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而处分该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成立冒名处分.冒名处分应被认定为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不能被认定为被冒名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对冒名处分,应适用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相对人为善意时,对该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能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制度.现代民法普遍承认保护善意信赖和交易安全的思想和原则,我国亦不例外.除有更高的法律价值需要保护外,交易关系中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受保护;惟有如此,始足以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交易关系的安定.

冒名处分、表见代理、无权处分、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善意取得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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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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