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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七号指导性案例透析民事抗诉的类型化

引用
对于私益性质的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了“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先原则”.当事人应先行申请再审,只有再审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后或者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情形下,方可请求检察院抗诉,此抗诉为救济型抗诉.对于公益性质的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检察院应立即抗诉,此抗诉为主动型抗诉.两类抗诉在启动方式、案件受理范围、举证等方面存在差异.

七号案例、再审程序、民事抗诉、类型化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CLS2013C70;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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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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