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刑法》第144条中”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合理定位——以近晚食品安全事件为例

引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食品”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物品.由于食品安全是相对的,因此向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就成为认定本罪客观确定性的核心内容.”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应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只能要求行为人具有对于”非食品原料”的明知.仅仅依靠刑法的严惩并不足以起到根本的遏制作用,应当加强监督监管体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D9(法律)

200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52-16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

2008,(1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