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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法调整的范围

引用
@@ 我国的国有资产一般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从法律角度详细考量,国有资产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股权类国有资产①、一般物权类国有资产②、准物权类国有资产③、债权类国有资产④和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无形国有资产⑤五大类.如何确定国有资产法调整的范围是一个难点问题.在立法的过程中,对国有资产法的调整范围到底能够涵盖上述多少类的国有资产,一直存在不同意见,突出的表现有”大、小国资法”之争.

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法、国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知识产权、准物权、调整范围、事业性、组织、债权、行政、土地、水流、森林、企业、立法、矿藏、国资

D9(法律)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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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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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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