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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定位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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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事仲裁定位的偏差,严重阻碍了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本文在分析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指出,仲裁员审理纠纷作出裁决的权力,是独立于诉讼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权力.商事仲裁的定位应为专业服务,这充分体现在商事仲裁的契约性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员的服务关系上.从这一定位出发,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商事仲裁制度、定位、改革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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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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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

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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