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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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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轰轰烈烈地搞司法改革是一项匪夷所思的活动.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只能是一个忠实地服从法律的低调”保守派”,而不可以是一个四面出击的”改革者”.世界上恐怕没有哪个国家的法院热衷于在改革的风潮中登台亮相,以改革者自居,甚至敢于违反议会制定的法律乃至宪法、另搞一套的.中国的人民法院搞司法改革在诸多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特别是可能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构成损害.有关方面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司法改革,并严肃纠正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违宪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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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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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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