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思考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是确定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城市政府立法权的依据.对国务院业已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实证分析表明,应当重新修改<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按照地方立法的自治属性,明确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划定标准,收回国务院对”较大的市”的批准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定标准统一划定”较大的市”,以保证”较大的市”立法回归适应地方自治发展的本质要求.
立法权、较大的市、划定、思考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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