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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圆明园整治事件看我国环评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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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5年3月28日有关媒体批露”圆明园湖底铺设防渗膜遭专家质疑”之后,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从该事件出现到后来因无人接手环境影响评价而导致僵持局面的形成,作为与其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下文简称<环评法>)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事件的根本症结在于,对于在湖底铺设防渗膜这样将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工程,圆明园管理处竟然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并已造成既成事实,而且<环评法>中也没有相应的有力措施预防并及时纠正圆明园管理处上述违法行为.该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暴露了现行<环评法>预防功能的欠缺,而这一点是与<环评法>的立法初衷及其应有的法律功能完全不相符合的.本文将对我国<环评法>预防功能的不足和强化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探讨.

圆明园、整治、事件、环评法、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功能、湖底、防渗工程、管理处、防渗膜、周围环境、违法行为、铺设、法律功能、评价法、专家、媒体、立法、措施、程度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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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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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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