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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权的私法视角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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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狩猎行为与狩猎权1.狩猎的法律本质--先占狩猎行为,意指追逐、杀死、占有野生动物.在纯粹的民法意义上,狩猎行为是典型的先占行为.先占在本质上是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调节在需求无限大和财富有限的前提下资源配置问题的标准之一.具体而言,通过先占确立财产权利的归属具有以下优势:首先,先占原则仅靠时间先后这个单一维度就能确立财产权利,在适用时十分简单.其次,先占首先就确定了财产权的主体范围,从而减少了因竞争或过分开采而导致的高成本运作,有利于效率观念的发挥.在立法例中,如<德国民法典>第958、960条,<日本民法典>第239条等规定,先占主要适用于无主物与抛弃物的取得,同时各国也均将先占的对象扩展到野生动物.但是,在充分认识到先占行为的效率性的同时,也应认识到其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如有的西方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先占制度反映了人类独立于自然之外的观念.对此,西方环保主义者指出,有关先占的法律将导致对自然资源的损害.因此,当代物权法要想在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制过程中体现出和谐的一面,除了注重发挥财产的经济价值之外,还必须体现出一定的道德价值和生态伦理内涵,表现和倡导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关系.

狩猎、行为、财产权利、野生动物、人与自然、自然资源、人与人、民法典、人之间关系、资源保护、主体范围、需求无限、效率、先占原则、配置问题、伦理内涵、经济价值、紧张关系、环保主义、和谐共处

N02;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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