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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行为的定性

引用
对行为人的定罪,不能只考虑结果责任.可能仅仅因为事后证明财物价值高,就一定要对行为人定罪处理.《日本刑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了本应属于重罪的事实,但行为时不知属于重罪的事实的,不得以重罪处断”,值得借鉴.对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的行为可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

盗窃、科研试验品、定性、定罪

TG1;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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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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