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争议的法学分析--兼论第三人产品瑕疵求偿权
我国产品责任法以产品责任的发生领域将救济机制一分为二,一为产品责任制度,规范产品对造成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赔偿;另一为产品瑕疵责任制度,规范的是产品本身的质量瑕疵.囿于传统合同法的产品瑕疵责任在主体上已有所扩展,但对代表现代市场流转秩序的第三人仍救济不力.本文于此基础上建议以产品为对象的一体化的救济制度.在分析实体问题后,对分析过程的归纳成为本文第二重的目标.本文反对三段论的司法推理观,提倡经验推理说.
产品责任、产品瑕疵、第三人、司法推理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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