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制订的宏观思考
民法典的制订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工程,应有整体、全局设计.要处理好基本法与单行法的关系,避免形成”大一统”民法典所造成的庞杂、混乱和科学性的短缺.应采取大陆法的立法体例,吸收一些英美法的先进制度、规则.民法典将不可避免地掺入一些公法规则,公权力的规制应科学.在民法典外再定一部商事通则,已颁布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仍保持其单行法的形式.应包括主体法规则和行为法规则,确定主体的地位、资格、能力、权限的法律规范应体现为法定性,而主体取得权利或行使权利的法律规范在相当程度上应体现为意思自治.制定民法典时,应考虑如何巧妙、艺术地运用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民法典、基本法、单行法、民法、商法
DF5;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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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