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罢免村委会引起的法律思考
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规定: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些制度对推进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在一些地方,这些制度的具体运行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起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水心村历时1年多的罢免村委会事件,引起了笔者的一些法律思考.
罢免、村委会、法律思考、组织法、宪法
D63;D0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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