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授权不明问题研究--评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文认为,该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当前的各种学说对授权不明问题的法律性质尚未建立起正确的认识.对委托代理中授权之意思表示的内容加以确定的问题,是一个典型的意思表示解释问题,此外还与举证责任问题有密切关系.”授权不明”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必要,现行规定在实务中也会带来不合理的结果.
代理、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意思表示解释
D9 ;DF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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