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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130.2014.03.012

检察机关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处理机制研究——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引用
新《刑事诉讼法》以及《两个证据规定》①都明确了检察机关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不力则相关证据将被依法排除.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不规范的取证行为,侦查机关对于证明证据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工作也并不重视.如此一来,在新的证明要求下,检察机关公诉败诉风险大大增加.法院庭审工作是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总结,如何降低败诉风险关键是在审前阶段对于证据的把控,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大量存在,因此检察机关亟需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处理机制. 司法实践中的非法取证行为大致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手段收集证据;另一种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但并未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侵犯.

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检察机关、瑕疵证据、处理机制、据处理

D925.2;TP311.52;D669.5

201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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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研究

1671-1130

31-1809/D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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