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30.2006.04.011
构建两级院的民检联合办案组
按照高检院对民行申诉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级检察院不能受理不服上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这样容易形成基层检察院办案不饱和、省级以上检察院超负荷的状态.实践中,部分省级检察院将不服二审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件,指令下级或者基层检察院受理、审查,但这样又存在缺乏法律依据以及效率低下的问题.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的级别管辖需要兼顾各方利益,既要解决基层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不饱和的问题,又要解决省级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超负荷的问题;既要合法,又要提高效率.为此,可以设立上下二级院的联合办案组,即在一定的条件下,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可以借助下级检察院的力量办理不服二审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
民行申诉案件、管辖、联合办案组
D9(法律)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