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国家民法典编纂:国家建构、民族性与现代性
1991年中亚五国独立后,四国参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独联体国家示范民法典》制定了内容、结构、体例和语言风格极为相似的民法典,土库曼斯坦制定了德国式的民法典.民法典编纂的完成让中亚各国内部的民事法律得以统一化和体系化,从法律形式上实现了人民生活的国族化,各国内部不同族群民众有了共同生活的基本规则,实现了国家对社会的形式整合,促进了国家建构的完善.但中亚五国民法典编纂用时较短,没有进行民事习惯调查,本国的法学研究较弱,以移植、借鉴俄罗斯和西方的法律和学说为主,法律与社会较为疏离,因此从法典对民族国家建构的实质性效果来说,仍存在不少问题.中亚国家民法典中存在着民族性与现代性的张力,具体表现为极为复杂的本国法律传统和移植的现代性法律的冲突.中亚国家民法典实效性的提高需要在吸收本民族法律传统、建设成熟的现代法律文化的同时,处理好法律移植面对的排斥性和适应性问题,并在民法典的民族性和普适性之间寻找平衡点.
中亚、民法典、法典编纂、国家建构、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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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H355.9;S566.3
2022-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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