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517.2009.05.020
对重复授权问题的再思考——简评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及2008年《专利法》第9条、第22、23条
重新审视了济宁无压锅炉厂请求宣告舒某专利无效一案,认为高法判决书及审查指南对重复授权问题的解释,即"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多项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存在法理上的漏洞,应将其修正为"……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受到多项专利权的保护,无论它们是同时存在,还是先后存在".还对新专利法对禁止重复授权制度的修改进行了梳理,认为新制度仍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和法理上的矛盾,指出允许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同时又要避免重复授权的制度存在内在矛盾.为解决此问题,可强化发明专利申请临时保护制度并结合提前公开制度来提供对申请人的及时保护,或建立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转换制度.
重复授权、抵触申请、临时保护、专利类型
G47;F27
200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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