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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517.2004.10.014

矛盾的选择--日本专利权耗尽与产品平行进口立法及判例解析

引用
@@ 一、现行立法情况简介 日本现行专利法1是从196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经2003年5月23日最新修订颁布的.日本专利法第68条规定,专利权人有以商业目的实施其获得专利之发明的独占权.但是,当专利权涉及独占许可证时,该规定不适用,此时独占被许可人独占拥有对该获得专利之发明的实施权.又根据第2条之(3)的规定,发明的"实施"是指下述行为:(I)对于产品发明,生产、使用、销售、租借、进口、为销售或租借而展示其产品的行为;(ii)对于方法发明,使用其方法的行为;(iii)对于产品生产方法的发明,除前项所列举者外,使用、销售、租借、进口、为销售或租借而展示依方法所生产产品的行为.

专利权、平行进口、日本专利

D923.42;G306;G255.53

2007-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7-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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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9517

11-3226/D

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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