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353.2011.01.036
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
在<侵仅责任法>颁布之前,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对此没有相关规定,再加之理论研究滞后,致使配偶另一方身份法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以充分保护.<侵权责任法>将属于民事利益范畴的身份利益纳入调整范围,为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干扰婚姻关系、侵权责任构成、损害赔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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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1-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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