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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353.2006.03.048

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商法的价值

引用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商法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其不同于民法和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上;其独特的价值体系以效益价值为目标性价值,以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为条件性价值,从而构成一个完整发挥作用的机制来激励和维护市场的运行、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稳定协调.

商法价值、独立地位、自由价值、秩序价值、效益价值

27

D923.99(中国法律)

2006-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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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论丛

1003-8353

37-1062/C

27

20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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