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353.2003.03.034
论"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关系成立后,出租人又将出租物转卖给第三人,而原已存在的租赁关系仍对买受人有效.该原则的适用需具备以下条件:须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须租赁物已交付并为承租人现实占有;须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该原则,不独对于标的物之所有权取得人有适用,对于地上权、典权之取得人亦有适用."设定物权"不破"租赁"为该原则衍生的子原则.
买卖、租赁、出租人、承租人、受让人、设定物权
D923.6(中国法律)
2003-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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