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353.2001.04.033
略析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诉讼中的作为
尽管在治安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与原告相比享有较少的权利,但并不是不享有权利,应当在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去积极作为.一是思想上的作为,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二是行为上的行为,要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据,要积极应诉;三是事先的作为,要提高治安管理主体的整体素质,积极推进治安管理的科技化现代进程,严格依法办事.
治安行政诉讼、治安管理、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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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4(诉讼法)
2004-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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