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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治文明建设中选择法治目标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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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条件下,继续积极稳妥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1”(P26)这里实质上指明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途径.法治,即依法治国,它有两层含义,即”形式法治”和”价值法治””形式法治”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价值法治”是实现”良法之治”的理想目标.法治内在地包涵于政治文明建设之中.首先,政治意识文明主要体现在政治主体有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服从理性的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的法律意识,即知法、守法、护法;其次,政治制度文明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各类法律制度的完善、合理;而政治行为文明也要靠法制的规范约束功能来实现.所以,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目标,它代表了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方向.本文试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分析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目标的必然性,以加深对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这一主题的认识.

政治文明建设、选择、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目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文明发展、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制度文明、政治意识文明、政治行为文明、社会主义法制、十六大报告、历史和现实、最高权威、中国、政治主体、政治局面

A8(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研究)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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