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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标废标若干问题的思考

引用
@@ (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对于中标通知书性质的认定,应从整个招标投标的过程进行分析.应当说,招标投标的过程也就是一个签订合同的过程.根据各国法律规定,一般认为,招标即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的第15条也规定如此.投标即众多投标人报送投标文件的行为则属于要约的性质,发出中标通知书则为承诺.因为承诺是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和接受,而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表明他对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内容表示同意和接受.显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与<合同法>中的承诺的构成要件相符.我国<合同法>的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时间即为承诺生效的时间.同时该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招标投标合同.应于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

中标、废标、通知书、招标投标、合同法、投标文件、行为、内容表、招标公告、要约邀请、签订合同、合同成立、构成要件、法律规定、招标人、要约人、投标人

D911.04(法学各部门)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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