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21.02.014
高校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制
学位既是专业知识的等级证明,又是社会个体学习和学术研究经历的记载和评价,同时还具有社会荣誉的属性.由于学位条例等对撤销学位规定的过于原则,加之学界对学位撤销的类型化研究不足,导致对学位撤销的法律定性认识不统一.学位存在因学籍不成立、学术不端、未达到培养标准和违反社会道德或学术荣誉等多种原因而被撤销的情形,上述撤销情形对应的撤销权具有三元属性,即教学管理权延伸出的撤销权、学术评价权力延伸出的撤销权和基于学术荣典而产生的撤销权.教学管理权延伸出的撤销权属于纠错性质的学位撤销,学术评价性撤销权和学术荣誉褫夺性撤销权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废止性的学位撤销,属于学术惩戒的范畴.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难以作为学位撤销权的有效约束标准,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外,学位撤销应当受到比例原则和不当联结禁止原则的约束.
学位撤销权、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期待利益、教学管理权
DF36(行政法)
本文系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21年度“上海市教育法治人才培养计划——高校学位撤销权的法律规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21-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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