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4.02.008
论企业联营合作创新的反垄断法规制
企业联营合作创新是企业之间自发应对创新领域市场失灵的努力,而对企业联营合作创新的反垄断法规制,则是市场创新的重要保障.研究开发过程可以引发有实效的联动,要考虑研究开发与生产之间,及研发、生产与营销等各个阶段之间存在反馈和融合.企业联营合作创新反垄断规制的核心,应当在研发一生产环节确立安全港或成批豁免安排,在向供应一营销链条的延伸、企业联营网络化下和经营者集中所涉及的合作创新,则需要依据其与企业联营合作创新的关联程度,设定不同规制重点,丰富竞争效果分析的层次.
企业联营、合作创新、反垄断法
F27;TU5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1233005“基于若干领域政策实践的中国公共决策模式及其现代化路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4-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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