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理杀人
以理杀人是指打着正义旗号对他人强加番力,其发生的可能条件是理具有公共性,即理的正义性是施事者与应事者双方共同认可的,并且理是应事者尚未达到的行为标准.借助理的公共性,施事者在以理杀人时常常宣称对应事者怀有善意,但由于特定目的与特定手段之间并无确定关系,施事目的不能被应事者确知,不能成为双方的公共对象,所以,所谓善意并不能为以理杀人提供正义支持,应事者只需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接受施事者的目的或手段.
以理杀人、暴力、目的、手段
B82-02(伦理学(道德哲学))
2010-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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